累积投票制

2018-06-25


经常听到有朋友问“在累积投票制中,为什么股东拥有的股份(股数)要乘席位数?”笔者仔细想了想,觉得这是个伪命题-----因为真正理解累积投票制后,你会发现,使用累积投票制并不需要用股份乘以席位数。

关于累积投票制,常见到的概念及举例如下:

累积投票制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

举个例子:某公司要选5名董事,公司股份共1000股,股东共10人,其中1名大股东持有510股,即拥有公司51%股份;其他9名股东共计持有490股,计拥有公司49%的股份。若按直接投票制度,每一股有一个表决权,则控股51%的大股东就能够使自己推选的5名董事全部当选,其他股东毫无话语权。但若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权的总数就成为1000×5=5000票,控股股东总计拥有的票数为2550票,其他9名股东合计拥有2450票。根据累积投票制,股东可以集中投票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并按所得同意票数多少的排序确定当选董事,因此从理论上来说,其他股东至少可以使自己的2名董事当选,而控股比例超过半数的股东也最多只能选上3名自己的董事。

上述概念和例子虽然完全正确,但笔者觉得此种表述并没有清晰地表达出累积投票制的核心意义,正在琢磨怎么表述更为合适,忽然在知乎上看到一位朋友(小眼昏花)的分析,觉得言简意赅,切中要害,实为正解,于是不用再琢磨,直接拿来与朋友们共享:“直线投票制是一事(人)一议制度,累积投票制度是多事(人)一起议制度,这才是两者的核心区别,而不是在于乘以几。乘以几是表象,而多事一议是核心。直线投票制,是把每件议题与其他议题割裂,累积投票制是一种博弈的选择,你同意了这个,就得让渡那个。”

在这种分析下,前述例子完全可以改为:某公司要选5名董事,公司股份共1000股,股东共10人,其中1名大股东持有510股,即拥有公司51%股份;其他9名股东共计持有490股,合计拥有公司49%的股份。若按直接投票制度,每一股有一个表决权,每次就一位董事候选人的参选事宜进行表决,则控股51%的大股东就能够使自己推选的5名董事全部当选,其他股东毫无话语权。但若采取累积投票制,每股有一个表决权(1票),一个表决权(1票)只能使用一次,最后按候选人票数多少的排序确定当选董事。控股股东总计拥有的票数为510票,其他9名股东合计拥有490票。由于其他股东可以集中投票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因此从理论上来说,其他股东至少可以使自己的2名董事当选。

看到了,根本不用乘以几,结论一样一样的!通常所说的乘以几,是看把几个事情放在一起议,纯粹是为了更方便数学表述。但是,如果没有真正理解累积投票制,反而会被乘以几这个数学表述迷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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