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限责任”和“无限连带责任”是不是很像啊?你会用吗?在合同里约定责任义务时常常会见到这两个词,但仔细琢磨,用得准确的并不多,今天就和大家聊聊这里的区别。
1.无限责任是对单个债务人而言的
当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债务人(投资人)是用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不仅是投入到企业的,而是全部个人财产,哪怕没有财产了,等以后有财产的时候,还要承担该债务责任。因此,无限责任的出现往往是与独资企业联系在一起的。《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插播一句,与无限责任相对的当然是有限责任,常见于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想必大家耳熟能详,不再赘述。
2.无限连带责任是对多个债务人之间的关系而言的
首先,无限连带责任是一种无限责任,如前条所述。
其次,无限连带责任多了个“连带”的概念,即对于债权人而言,债务人相互之间是连带的关系,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债务人主张全部债务----是不是很强大?
下面,我们用理论化的语言梳理一下无限连带责任的完整概念:无限连带责任是指每个债务人对于债务都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而债权人也有权向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要求其清偿债务的一部分或全部。各债务人之间可以约定各自应承担的债务份额,但该约定只具有对内效力,不具有对外效力,即被追偿的债务人不得依据该约定对抗债权人的清偿要求,但可以在清偿债务超过其应当承担部分后,依据该约定向其它债务人追偿。
现在,清楚了吧!在合同中约定责任义务时,请根据债务人的人数来选择相应的责任模式吧,如果确定是单个债务人,无限责任就是可选模式;如果是多个债务人,无限连带责任是对债权人最佳的保护方式。